合同補充協議-汽車租賃類
《班車服務合同》補充協議
甲方:
乙方:北京恒日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為明確出租方(甲方)與承租方(乙方)權利義務關系,經雙方協商一致,訂閱本合同,經過甲、乙雙方友好協商,雙方達成臨時租車協議如下:
甲方和乙方于2014年01月10日共同簽署了《班車服務合同》,根據《班車服務合同》中的第一章第一條,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的車型為:39座中通客車,線路為 和甲方指定地點 之間的班車服務。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,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,原合同所有條款繼續履行、合同期限為2014年06月10日至2015年06月9日,班車費15000元/月,從2014年06月10日開始甲方報銷高速費2000元/月,合計金額:17000元/月。
針對甲方臨時用車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車輛證照齊全安全可靠。
本協議雙方蓋章后生效,即成為《班車服務合同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,與《班車服務合同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做修改的條款之外,原協議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。
甲方:(蓋章) 乙方:(蓋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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